第一节刑法的概念
《下篇 刑法分則》第一章 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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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173~270)、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271~363)。
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侵害國家主權的行為(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破壞公務員純正廉潔形象的行為(瀆職)、阻擾國家行政權的行使(妨害公務)、阻擾人民治權的行使(妨害投票罪)、製造國家內部騷動不安的行為(妨害秩序)、干擾國家司法權的運作(脫逃、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這裡面,比較具有實務意義的犯罪是,瀆職罪與干擾國家司法權的犯罪。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公共安全(放火、決水、投放毒物、酗酒駕車、肇事逃逸等)、破壞經濟交易公正性或社會交往公正性的偽造行為(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妨害性自主(如強制性交)、攻擊社會善良風俗(妨害風化)、攻擊婚姻制度與家庭功能的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妨害農工商、鴉片、賭博等罪。
由於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的規定,鴉片罪的規定幾乎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取代,妨害農工商罪的規定完全被「公平交易法」取代。教學與考試上,刑法的鴉片罪與妨害農工商罪幾成荒寂之地。犯罪統計上,竊盜與賭博所占比率很高,但解釋學上對於賭博罪的討論非常少,考試上也幾乎不曾出現賭博的問題。多數人都有一夕致富的企望,皆在祈求財神眷顧,因此渴望在短時間內重新分配財富,就成了人類社會普遍而且永恆的現象。立法政策上,賭博罪有無規範的必要、該如何規範,值得思考。婚姻外的性行為(通姦)被當成對於婚姻制度的背叛,許多法治進步的國家早年以刑法對付,近數十年來,德國與日本則陸續放棄刑法手段的介入。
現代人大多必須生活在擁擠的公寓大廈裡,必須使用密集而充滿威脅的交通,必須使用網路,必須使用信用卡。在密集的生活圈層裡,人們不斷形成被刑法保護的需求,保護在社會網絡上活動的安全。因此,攻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