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24号
一、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其房屋占地应由出租方(即铁道部所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出租方为铁路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则由其所属相对独立核算的站、段、厂以及分局等单位负责缴纳。
二、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土地,暂由实际使用人(即铁路系统外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