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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汇总(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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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853号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财综字第106号

六、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从当地房改之日起,三年内,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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