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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汇总(7)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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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37号

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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