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88号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89号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74号改为: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