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具体征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7号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7号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国税地字第13号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