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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245-200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11)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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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 统 选 型

3.1 系 统 选 择

3.1.1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2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可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 外)、乙、丙类液体等场所的火灾扑救和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3.1.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 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 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1.4 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3.1.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 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进行探测。 3.2 设 置 场 所

3.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 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 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 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 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3.2.2 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 品的火灾: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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