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e —消防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 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规格型号、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等,直至达 到要求为止;
5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Qs= (5.5.1-2)
式中 Q ; s —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 。 e —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 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 L/s。
5.5.3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 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5.4 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其用水量应按2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 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 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 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 L/(min·m )。
5.5.5 消防水炮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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