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6 供给消防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5.6.7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泡沫炮设计流量 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 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5.6.8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5.6.9 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本规程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要求。
5.7 水力计算
5.7.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铸铁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 3 m/s; 钢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5 m/s。必要时可超过 5 m/s,但不应大于10 m/s。
5.7.2 水炮或泡沫炮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 Z =∑NS QS
式中 Q ; Z ——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同一类型消防炮的数量;
QS——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5.7.3 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h1+h2 (5.7.3) (5.7.2)
式中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处消防炮进口的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 总损失(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5.7.4 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h1=i L (5.7.4-1)
式中 i——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即管道沿程阻力系数;
L——计算管道长度(m)。
配水管的管道内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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