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系 统 设 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1.2 比例混合器前给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当合用时, 应有保证泡沫混合液不流入给水管道的措施。
5.1.3 泡沫混合液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混合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相关规定。
5.1.4 火灾探测器、消防炮等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5.1.5 在消防炮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
5.1.6 给水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1.7 消防泵出口与阀组之间的给水管网应充满压力水。当环境温度低于 4℃ 时,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5.2.1 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区域大小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不应被遮挡,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 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5 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应大于5m; 6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
5.2.2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距离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 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设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 当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正下方存在盲区时,应利用其他探测器 消除探测盲区;
4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10 5.2 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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