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山水园林县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沁水县园林局是县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县城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园林绿化指标,科学构建县城园林绿化系统,合理安排园林绿化用地。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