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县政府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县城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补偿的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七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二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 县城园林绿地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园林建筑在施工前必须有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带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建设程序审批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年。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