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县城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鉴定,并通知督促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砍伐处理。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和保留价值的,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树木砍伐处理后要及时补栽新树。
第二十四条 因交通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不良后果的;
2、违反廉政规定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3、违反文明执法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