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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定)(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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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损害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共绿地内严格控制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无损。

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城市绿化,提高植树、种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县城园林绿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10株以上,或者出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移植、非正常修剪县城树木须按有关规定补偿。

砍伐、移植、修剪县城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的绿化专业队伍具体实施。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10日内,到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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