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七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 单位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
(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