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另行选举、重新选举、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等工作。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的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三种方式推选产生。一、村民会议推选。由村党组织和原村委会联合召集,村党组织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推选。参加推选会议的,可以是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也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提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须有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可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提倡无记名投票产生,以得票多的当选。三、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由上一届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推选会议,参加人员可以是本小组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也可以是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采用举手表决或鼓掌方式,提倡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村民小组会议多数人同意的候选人为本小组推选人。由村民小组长将名单报村民委员会汇总,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各小组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张榜公布。 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