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9.9.5 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合同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损失。
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10 合同货物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合同货物验收投运后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货物外观的损坏,卖方应免费处理。
9.11 其他约定
9.11.1 在质量保证期过后、合同货物寿命使用期内,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按照买方要求,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于合同货物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9.11.2 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9.11.3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协议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
第10条 转让和分包
10.1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确需分包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分包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并从经买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卖方擅自向未经买方确认的单位分包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0.3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卖方违反第3.5条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应按每日100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1.1.2 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4‰×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4‰×逾期退款周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
11.1.3 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买方有权退货或更换。
若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
11.1.4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以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11.1.5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约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1)迟交1-4周以内,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
(2)迟交5-8周以内,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
(3)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买方因此需对外支付的窝工费等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7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1.1.8 由于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不满1周的按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