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6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供货。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
3.7 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集成安装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
第4条 交货
4.1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为准。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
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交接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4.7 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特快专递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