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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5)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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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7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4 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应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5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6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6.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1.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6.1.2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6.2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卖方须设立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4小时内作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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