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3 “日(天)”指公历日。
1.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3.2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
(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
(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10:0:0;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9:0:1;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8:0:1。
3.2.2根据合同约定卖方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可申请将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承诺。
3.2.3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买方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