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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合同通用条款_0821(招标)(097)营销类物资采购合同(8)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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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合同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卖方采取重新生产、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或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现场检验

7.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到货验收单。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卖方应尽快自费修理、更换合同货物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合同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7.3.3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7.4双方商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卖方应在买方人员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除非买方明确表明不派员参加,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试验,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7.5其他约定

7.5.1 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以下检测:

(1)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2)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3)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具体检验标准见国家电网公司智能/安装式单相电能表企业标准。

7.5.2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参照GB/T 17215.301—2007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进行。

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8.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8.5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卖方未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的,视为卖方认可验收结果。

8.6 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应及时处理。卖方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卖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应按延迟交货进度赔偿。

8.7合同货物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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