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货物;卖方如需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应在现场监理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代表或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规范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 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现场安装记录应经施工人员、卖方现场技术人员及监理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至与买方有关的各方。
6.11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合同货物停运,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货物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6.12买卖双方约定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双方合同签约、执行及办理结算相关工作的信息系统,网址为:“”,买方负责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卖方应及时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维护(如及时提交、确认、更新)合同签订、交货计划、生产进度计划等信息。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的,买方有权在卖方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支付相关款项。
6.13其他约定
6.13.1 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培训,指派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过培训的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卖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周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双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实际需要,在培训开始前一周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和计划。卖方提供所有必要的培训资料和工具,如教材、使用手册、设备图纸、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其中培训教材归买方所有。培训资料在未来进行更新后,卖方应及时为买方更换最新版本。
6.13.2卖方应协助合同货物使用方进行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若因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正常运行,在合同货物整个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合同货物;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6.13.3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并应免费提供必需的编程器、加长天线等辅助装置。
6.13.4卖方应按买方制定的标准,在指定位置刻制和粘贴条码。
6.13.5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出厂测试数据电子版。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合同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所需文件及该类货物生产能力等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有义务指派专人配合监造代表开展监造和检验工作的联络工作,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就相关事宜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