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处于高度紧张的“心理应激状态”[8]。所谓“应 激”是指在出乎意料的紧张与危急情况下引起的情
绪状态,是人对某种意外的刺激的适应性反应。应
激状态所造成的心理高度紧张阻碍了人的认识功
能的正确发挥,意志自由受到严重的束缚和抑制。
紧张和惊恐使人知觉狭隘,注意局限,思维迟滞,行
动刻板,从而导致了正常处理事物的能力下降。与
此同时还有许多因素影响着应激能力的发挥与效
果,诸如机体的状态,人的个性特征、以往的生活经
历及文化教育等。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要求防卫人
恰如其分地掌握好防卫的分寸,这显然是不现实、
不科学的,这也正是有些国家规定因特殊原因产生
的特殊防卫权的原因。如《德国刑法典》规定:“由
于恐惧、害怕、惊吓而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即更
强调特殊防卫权的主观条件。对于这种特殊防卫
行为,因为是基于防卫人主观上特定的心理状态而
实施的,并非防卫人自觉地选择实施的逾越法定限
度的防卫行为。因此与其说是事前赋予这种特殊
的防卫权,倒不如说它是事后对行为人非有意识地
逾越法定限度的防卫行为权的追认,便于在司法实
践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防卫人的心理
状态、情感因素、意志能力做出具体的判断,从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