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既有效地保护防卫者的权利,又合理地保护不法
侵害者的个人权利[9]。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0条
第3款可以作此种理解,而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
看也应当这样理解。
综上所述,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立法者
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不法侵害人的人权保护,但
在其颁布后适用的过程中法学家又在千方百计采
取各种方法来保护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与此同时又
限制了防卫人的权利,这是从理论上考虑的。在实
践上,虽说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但因理论所具
有的特性即实践性差,以及目前观念不一,在实践
中有些法官采取了保护被害人的价值观,有些则偏
向了不法侵害人。目前这种处理特殊防卫的方法
极其容易破坏法治的统一,使得相同的一个防卫案
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由不同法官审理会
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其结果是使人民失去对法
律的尊重与信任,也同样打击了广大人民群众同犯
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使得新《刑法》第20条第3
款的立法目的落空,既失鱼,又丢熊掌。
无期待可能性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
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