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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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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展开一下法律分析和论证

根据刑法第20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吴某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意图来看,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地认识,并且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本案中吴某对劫匪的抢劫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希望通过追劫匪这一行为,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吴某追匪完全具备防卫意图。

2、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

生和存在。本案中吴某的正当防卫是由于刘某与窦某的抢劫直接引起的。本案中,窦某的暴力抢劫构成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且已既遂。虽然刘某没有直接实施抢劫,但其作为窦某的帮助犯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因此本案具有防卫起因。

3、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本案中吴某的防卫行为,是针对实施抢劫罪的窦某和刘某。但是,综合整个抢劫过程,两个人的分工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应该说,离开任何一个人的行为,整个抢劫过程是无法完成的,尽管刘某没有直接实施抢劫,但他是抢劫罪的共犯,我们不能因为刘某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而否定其为不法侵害者。因此,吴某完全可以对刘某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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