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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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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防卫的时间来看,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

尚未结束。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开始以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窦某与刘某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并且已经既遂。

其次,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整个不法侵害的过程可以细化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吴某遭到抢劫到追击至150米处窦某跳车逃跑这一过程。我们认为,这一过程显然是不法侵害的尚未结束。【1】“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来的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抢劫罪是暴力财产性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而且侵犯他人财产权,当抢劫行为完成后,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已经解除,但是被告人的财产仍然在劫匪手中,对被告人的财产的侵害显然在不法侵害之中。第二阶段,窦某跳车逃跑以后,吴某追击刘某这一过程。首先,根据本案吴某的陈述当时她根本没有看到钱包一被窦某带走这一事实。其次,留某作为抢劫罪的共犯也是不法侵害者。吴某有权对其进行追捕。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扭送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义务有权利将罪犯扭送至公安机关,所以,吴某追击刘某是正当的、适时的。????

5、 从防卫的限度来看,吴某追匪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防卫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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