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后二十米中吴某的小轿车与摩托车的垂直距离。在吴某追上劫匪时,他选择与劫匪并行,没有上前拦截,更没有直接撞击劫匪,现场勘验证实,宝来轿车车身没有与摩托车刮擦的痕迹,所以吴某是在下意识的控制自己的防卫强度,此时吴某只想通过这种方式,迫使刘某停车,但刘某却一意孤行,始终高速行驶,至自己的身命安全于不顾,至于造成劫匪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不是吴某在当时那一瞬间所能够预料的到的,而在现实中也是谁也难以适当把握的了的。法律总不能刻意要求吴某驾车追击到何种程度,才算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说,在针对这样周密的合伙抢劫犯罪活动中,吴某所实施的各种制止行为,即使有点“过火”,或者不大规范,都不应该求全责备,应该理解在那种万分紧急的状态下,谁也不可能将一切事情设想的十全十美。有人为么不能对吴某多一些宽容,而总是对犯罪者要网开一面呢?最后,我们认为吴某对防卫工具的使用没有超过防卫强度。
三、关于刘某死亡原因的几点说明
通过本案卷宗材料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结果是有被害人自身的重大过错引起的与吴某的追击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刘某的死亡是吴某不希望的,更是吴某无法预见到的,现场勘验证实,刘某的摩托车后轮右侧与人行道路沿石有强烈摩擦的痕迹,而前轮右侧则没有,这就很清楚的看出,刘某尝试摆脱吴某的追击,逃到人行道上去,但是由于路沿石太高,后轮右侧才会与路沿石有强烈摩擦,加上路面有积雪,路灯未开,车速太快,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