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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递交投标文件。
20.5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错放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由此造成的错放或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1.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
21.2出现第7.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销,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递交招标人,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的签字。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20条和21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交,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并加盖公章。
23.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按17.6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且又无指定的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但无工作证件及身份证件的,其投标视为自动弃权。
23.6投标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投标:
23.6.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