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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推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28.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对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以及招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28.3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或通过其它适当的形式。
28.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提供所需资料并予以积极配合。
28.5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
29.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0.招标人在授标时变更采购软硬件设备数量的权利
30.1招标人在授标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所述设备数量在适当的幅度内作出调整。
31.中标通知
31.1评标结束后7个工作日为中标公示期。
31.2评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期满后8 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为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设计、建设合同的一部分。
31.3招标人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解释其未中标的原因。
32.未中标方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