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关心的银行审慎监管事项并公布业已达成共识或一致的
意见"确切地说,创立巴塞尔委员会的意义,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一
个就银行监管事项进行经常性协商的/论坛0"因此,经由该/论
坛0产生的最后决议,虽有别于各国政府依法定程序缔结的条约,
但它们对其组织内部的各成员来说,是应当予以遵守和实施的/集
体决议0,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且委员会常常处于/监督0这些决
议实施的地位,并享有事实上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在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现已
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但它一直十分审慎地表明自己是一个发布
非法律性声明的机构,如/本委员会并不具有任何正式的超国家的
监管权力,且其决定不具有!也不打算具有法律强制力0."因而,
所有的巴塞尔文件,通常将自己称为一个/声明0(statement)!一个
/架构0(framework)!一套/原则0(p6nciples)!一套/标准0(stan-
dards)或一套/建议0(re~mendations),而没有以国际法上的通
用概念如条约(treaty)!协议(agreement)等命名"即使(银行外国
0见1997年5巴塞尔文件汇编6前言;又见巴塞尔委员会前主席彼得#库克1984
年6月21日在/巴塞尔监管者委员会0(委员会对外散发的文件)中关于委员会职责的
论述"枪巴主尔协诬的原.ll架构加性质3盯
机构的监管原则6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在后来的巴
塞尔文件中被通称为/协定0(theConcordat)和/协议0(theAc-
cord),但其文件本身却是以十分谦和的用语对自己的效力予以定
调的"例如,1983年(巴塞尔协定)的引言部分称:本文件提出和
阐述的原则是/这一领域内最佳实践的建议性指南,所有成员已承
诺以其可利用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便贯彻实施0"由此可见,巴塞尔
委员会的决议与联合国大会!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
世界银衬等国际组织的正式决议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它是一
种以/建议性指南0的形式表现和推行的行为规范"
三!巴塞尔原则的性质
所谓巴塞尔原则,在这里是指由巴塞尔协议阐发和确立的!体
现巴塞尔体制核心精神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巴塞尔协议
原本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在银行监管领域实行国际合作与协调的
产物"然而,近十多年来,巴塞尔原则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
的法律影响"它们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审慎监管为特征,以建议
性指南为基本形式,并辅以许多量化标准,
对于国际银行业审慎监
管不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因而为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监管当局所普遍认同,或以
立法的形式自动引进,或在监管实践中实际采用"这一国际现象,
引起人们对巴塞尔原则的性质的讨论"
(一)巴塞尔原则具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