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3、调查方律师可以在审慎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
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但是,调查方
律师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审慎调查的正常进行;
4、律师应当保守其在审慎调查过程中涉及的调查方和被调查方的商业秘密;
5、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被调查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方律师”)应根据被调查
方的要求和指示与调查方律师协调,共同促使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在此基础上得以完
成。
第五条 审慎调查的基本阶段
审慎调查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但是,根据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大小或难易程度
的不同,并非所有法律审慎调查都需要完成以下各个阶段,调查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
断:
1、初始审慎调查。一旦审慎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
发送审慎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调
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撰写初步审慎调查报告;
2、进一步审慎调查。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以初步审慎调查报告为基础,
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调
查方律师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审慎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方的需要,调查方律师可以针
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以使调查方能顺利达到全部调查目的;
3、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方的要求,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初始审慎调查和
多次进一步审慎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审慎调查报
告。
第六条 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
根据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审慎调查的主要程序如下:
1、审慎调查目的、对象、范围的确定;
2、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3、独立调查;
4、调查文件的审阅;
5、现场调查;
6、审慎调查报告的撰写;
7、审慎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第七条 审慎调查的资料来源
1、客户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