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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5)

发布时间:2021-06-10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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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

3)调查方律师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4、调查方律师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

调查方律师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审慎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第十条 独立调查

1、调查方律师的独立调查

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调查方律师可以进行独立调查。

2、独立调查的部门

1)根据调查方介绍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背景情况及被调查方在答复函中所提供的信息,调查方律师可以依据其对本次审慎调查的具体判断,与调查方共同协商确定拟进行独立调查的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他单位。

2)目前通常可供调查方律师公开调查有关资料的政府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这些行政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时间及工作习惯,集中调查需独立调查的事项。

3)调查方律师在需要对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调查时,通常应在被调查方事先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并在被调查方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3、独立调查的可信度

调查方律师可以将独立调查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与被调查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对照,以判断调查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的可信度。

4、追踪调查

调查方律师可以对在审慎调查中出现的新问题继续追踪调查,以获得相对确定的结论。

第十一条 调查文件的审阅

1、调查文件审阅的分工

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审慎调查的范围、任务和各律师的不同业务专长,对审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文件按不同专业领域进行分工和审阅。

2)若审慎调查涉及的被调查方众多,调查方律师也可以按不同的被调查方分工审阅有关文件。

2、调查文件审阅的准备

各调查方律师事先应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实践中的业务操作和行业惯例,明确界定的工作范围,把握对调查文件进行审阅时工作的角度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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