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11)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
12)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1、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
1)调查方律师可以根据与调查方确定的审慎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审慎调查函。审慎
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2)调查方律师在起草审慎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审慎调查函所列的顺序,
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并且,调查方律师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审慎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并请被调查方详细注明每份已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3)在审慎调查函的内容得到调查方的书面确认后,调查方律师可及时将审慎调查函发
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2、被调查方律师对审慎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
1)在接到调查方律师的审慎调查函后,被调查方律师应首先判断审慎调查函的内容与
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对于审慎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律师应及时与调查方律师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2)被调查方律师可以与被调查方进行协商,以确定:
a.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
b.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c.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审慎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
回;
d.是否只允许调查方律师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3)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保密协议和/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
署。
4)在被调查方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律师应起草文件
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3、调查方律师审阅答复函
1)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调查方律师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
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审慎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2)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调查方律师
应根据审慎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