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对其进行现场的核查。
第十三条 审慎调查报告的撰写
1、审慎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在序言部分,通常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a.出具本报告的目的和范围;
b.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报告所反应情况的截止日期;
c.假设;
d.除外责任。
2)正文部分的撰写
a.调查方律师撰写的报告正文的内容应与审慎调查函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因此,通常包括公司概况、经营、动产、不动产、劳动、知识产权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b.调查方律师在撰写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的基本结构是列举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或信息,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调查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2、撰写审慎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逻辑
1)调查方律师应按照审慎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和分析,使审慎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方的情况。
2)调查方律师撰写审慎调查报告的逻辑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3、审慎调查报告中的引用
1)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明文名、文号、段落号、颁布机构及生效和失效时间,注意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该类情况,引用是否全面以及该法律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
2)调查方律师在审慎调查报告中引用相关文件时应说明文件来源,即该文件是由被调查方提供,还是通过独立调查获得。
4、审慎调查报告的签署和发送
审慎调查报告通常应由有资格的调查方律师签署并发送给调查方。
5、被调查方律师撰写工作备忘录
在审慎调查完成后,被调查方律师应向被调查方递交一份工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阐述被调查方律师根据被调查方的指示在审慎调查过程中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