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投资项目跟踪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估。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二)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四)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说明,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大会做出详细说明,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