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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9)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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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董事会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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