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风险提示和投资计划;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