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章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处审批。
第十三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处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处审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对于单价在10—40万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由学院(单位)组织评估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实验室处。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处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评估考核,并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验技术岗位配置上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对管理严重不善并造成国家财产浪费与损失的,学校将收回该大型仪器设备,重新进行调配。
2.对所在单位今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并减少对该单位的设备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