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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将原本存档案馆或国有资产办公室存档,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指导使用。
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养,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末检查一次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完好情况填报工作,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记录和履历书工作。
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步集中到中心实验室或公共检测室,供全校使用,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同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的协作,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对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仪器设备所有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这部分经费用于补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
务费用。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