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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技术鉴定,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维修,修好后将维修情况装入档案。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和改造。
第十六条发生重点设备损坏事故,使用单位要详细写出事故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因违章操作、擅自拆修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四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