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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一条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其工作量对其奖励。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五篇: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参照国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净化工程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