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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单位)组织论证,报实验室处审批。
(2)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处或委托学院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特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论证。
3.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性、主要用途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适用学科范围、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品牌、档次、规格、性能、技术指标比较);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4)使用维护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本校及附近兄弟院校是否有同类设备、能否共享,如果本校已有该类设备,说明该设备工作情况;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4.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须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5.《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由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学院(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