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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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引渡请求的审查:①外交部进行形式审查;②最高院指定的高院进行实质审查,最高
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四.庇护★★
1.定义:一国对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
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例外:从事国际罪行的人不得庇护(战争、种族灭绝或隔离、侵害外交代表、劫机等) 2.性质: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 3.行使范围:在本国领土内;
域外庇护不合一般国际法:利用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进行庇护
第五部分 交往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2002—94;03-60,93;05-95;07-33;08-30;川08-29,79;09-79)
2.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对比
人员构成 派遣
使馆人员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三级) 一般外交官:武官、参赞、秘书、随员 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 等,不是外交官
馆长、武官:须征求接受国同意; 其他人员:无须同意,除非是非派遣国人做外交官
接受国拒绝无需解释
领馆人员 领事官员:
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领事雇员: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馆长:须事先征求同意
其他人员:无须同意,除非是非派遣国人做领事官员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