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的,印章保管人必须遵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2、凡涉及超过授权审批权限的款项,印章保管人必须同时鉴定对照是否经公司
最高领导签批同意;
3、对来自公司外部的银行结算凭证等,印章保管人必须及时予以办理;
4、财务印鉴中的法人印章,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部门印章的办理程序
1、涉及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用于本部门的,经办人经部门的主管审签,用印
后应备份留底存档;
2、凡发往其它相关部门或上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办公室的,经部门主管审签后,
除自备留底存档外,应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企业印章保管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的规定,按下列要求切实管好、用好企
业所托管的印章。
1、凡违反本规定之条款及印章保管要求的,将按照本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视
其情节轻重严肃查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2、印章保管人要认真慎重,严防误用、错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用印;
3、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对用印手续不齐全和不按管理程序批准用印的,有
权拒绝办理;
4、对经办人强行要求盖印的,不论借口如何,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5、每次用印后,除做好规定的工作外,应及时将印章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
发现损坏或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6、企业印章由于机构名称变动等原因而停止使用时,应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
收回原印章封存或销毁,启用新印章;
7、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合同、信笺上加盖企业任何印章;
8、经办人须在用印文件原件上签名后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9、企业印章保管人,必须签定“印章保管责任书”。
第十二条、企业印章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之需要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设置专人负
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