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合同的跟踪、监督、检查;
4、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合同经办人员为合同的主要执行人。其职责主要是:
1、负责起草合同(无能力时,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2、负责合同的评审会签;
3、向合同管理人员提交合同评审会签单、合同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文
件、资料原件;
4、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
5、接受合同管理人员的跟踪、监督、检查;
6、及时向上级主管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评审
第八条 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合法、真实、平等协商的原则;
2、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制度,如遇到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不能签字时,
则应由其指定授权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签字事项;
3、实行签订合同洽谈、审核、批准分离的监督制度,任何合同均需要经过合同评审
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盖章生效;
4、对外发生的业务,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原则上无需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5、对外签订合同所持的委托书,原则上应一事一委托,委托内容既要定性,也要定
量,权限内容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造成理解错误,引起纠纷;
6、合同洽谈人员或经办人,要加强对交易对方相关信息的了解;
7、所订合同必须内容完整,文字清楚明确。合同条款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