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监管制约着金融创新。
从国际情况来看,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着刺激和抑制两方面作用,而我国居民的高储蓄率和政策性的高存贷利差使得银行无利润压力,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使得银行创新缺乏动力,因此,金融监管对我国银行仅表现出抑制作用。金融监管主要表现在利率管制、外汇管制、银行业务管制等方面。从利率方面来看,虽然将市场机制引入利率管理,但利率调整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经济形势影响。政府制定的高存贷利差使银行稳获高额利润,同时利率管制剥夺了银行对产品创新的定价权,这些使得银行产生产品创新的惰性,即使有了创新热情也会因为管制而丧失创新能力。
金融监管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监管理念保守,遵循一种“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即为禁止”“规定能够做的才允许做”。其二,监管体制方面的约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使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只能是在传统业务内的低层次产品创新,即不能在各种金融机构交叉业务上进行更高层次的创新。简言之,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创新的积极性。
3.社会信用观念淡薄。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以社会信用为基础,包括政府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在我国,偷税、逃税、商业欺诈等现象时常发生。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的建立落后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从而制约了包括银行产品创新在内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开展。
4.银行间不正当的竞争关系制约着产品创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我国70%以上的存贷业务,无论从银行网点,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规模数量上来看,都处于国内银行业的垄断地位,正因为这样,长期获得超额利润的银行缺乏产品创新的动力,而广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它们必将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而大力进行产品创新,但利率管制限制产品自主定价,中小银行只能利用非价格竞争方式追逐利润,这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约束了银行产品创新。
(三)银行内部的原因。
1.产品创新人才短缺,人力资源管理未能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