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
4.1.5 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
4.1.6 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少端电池的个数。 4.2 系统电压
4.2.1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
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110V。 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220V。
3 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采用220V或110V。 4 当采用弱电控制或弱电信号接线时,采用48V及以下。
4.2.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05%。 4.2.3 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2.5%;
3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10%。 4.2.4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5%; 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3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87.5%。 4.3 蓄电池组 4.3.1 蓄电池型式
1 大型和中型发电厂、220kV及以上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宜采用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2 小型发电厂及110kV变电所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3 35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辅助车间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
4.3.2 蓄电池组数
1 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总容量为100MW及以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其他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2 容量为200MW以下机组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
3 容量为200MW级机组的发电厂,且升高电压为220kV及以下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或2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分别供电)。
4 容量为300MW级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宜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或装设2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
5 容量为600MW级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应装设3组蓄电池,其中2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供电。
6 小型供热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根据工艺要求可装设1组或2组蓄电池。
7 发电厂网络控制系统中包括有220kV及以上电气设备时,应独立设置不少于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供电。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
其他情况的网络控制系统可装设1组蓄电池。
8 220kV~500kV变电所应装设不少于2组蓄电池。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
9 110kV及以下变电所宜装设1组蓄电池,对于重要的110kV变电所也可装设2组蓄电池。 10 直流输电换流站,站用蓄电池应装设2组;极用蓄电池每极可装设2组。 11 直流系统电压为48V及以下当采用蓄电池时,可装设2组蓄电池。 12 当大型发电厂的蓄电池容量选择大于产品制造容量时,允许装设2组半容量蓄电池,并联运行,即视为1组蓄电池。
4.4 充电装置
4.4.1 充电装置型式 1 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2 晶闸管充电装置。 4.4.2 充电装置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