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充电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满足表7.2.1的要求。
表7.2.1 充电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表
8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选择和配置要求(参见附录C.2)。 9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基本性能要求如下:
1)均流:在多个模块并联工作状态下运行时,各模块承受的电流应能做到自动均分负截,实现均流;在2台及以上模块并联运行时,其输出的直流电流为额定值时,均流不平衡度应不大于±5%额定电流值。
2)功率因数: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0。
3)谐波电流含量:在模块输入端施加的交流电源符合标称电压和额定频率要求时,在交流输入端产生的各高次谐波电流含有率应不大于30%。
4)振荡波抗扰度:应能承受GB/T 17626.12—1998表2中规定的三级的振荡波抗扰度。 5)静电放电抗扰度:应能承受GB/T 17626.2—1998表2中规定的三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 7.2.2 充电装置的选择(参见附录C.1)
充电装置的额定电流的选择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满足浮充电要求。浮充输出电流应按蓄电池自放电电流与经常负荷电流之和计算。 2 有初充电要求的应满足初充电要求。初充电的输出电流: 1)铅酸蓄电池应按1.0I10~1.25I10选择; 2)镉镍碱性蓄电池应按1.0I5~1.25I5选择。 3 满足均衡充电要求。均衡充电的输出电流:
1)铅酸蓄电池应按1.0I10~1.25I10并叠加经常负荷电流选择; 2)镉镍碱性蓄电池应按1.0I5~1.25I5并叠加经常负荷电流选择。
但当蓄电池脱开直流母线,单独进行均衡充电时,可不计入经常负荷电流。
7.2.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调节范围,应满足蓄电池放电末期和充电末期电压的要求。参见表7.2.3。
7.3 电缆
7.3.1 蓄电池组引出线为电缆时,其正极和负极的引出线不应共用一根电缆。选用多芯电缆时,其允许载流量可按同截面单芯电缆数值计算。
7.3.2 蓄电池组与直流柜之间连接电缆及动力馈线的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组与直流柜之间连接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的计算电流,应取蓄电池1h放电率电流;允许电压降应根据蓄电池组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选取,不宜小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1%,其计算电流应取蓄电池1h放电率电流或事故放电初期(1min)冲击放电电流二者中的大者。
2 直流柜及直流分电柜动力馈线的电缆截面,应根据回路最大负荷电流,并按蓄电池组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和用电设备允许最低电压值之差作为允许电压降进行选择。
3 直流柜与直流分电柜间的电缆截面,应根据分电柜最大负荷电流选择。电压降宜取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0.5%~1%,也可按蓄电池组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选取合理数值。
7.3.3 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合闸回路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蓄电池浮充运行时,应保证最远1台断路器可靠合闸所需电压(合闸网络为环状供电时,应按任一电源侧电缆断开的条件)。
2 当事故放电直流母线电压在最低电压值时,应保证恢复供电的断路器能可靠合闸所需电压。
7.3.4 由直流柜和直流分电柜引出的控制、信号和保护馈线应选择铜芯电缆,其电压降不应大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5%。
7.3.5 电缆截面选择计算(参见附录D)
7.3.6 直流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GB 50217中有关的规定。 7.4 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
7.4.1 试验放电装置的额定电流: 1 铅酸蓄电池应为1.10I10~1.30I10。 2 镉镍碱性蓄电池应为1.10I5~1.30I5。
7.4.2 试验放电装置宜采用电热器件或有源逆变放电装置。 7.5 直流断路器
7.5.1 直流断路器应具有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功能。可带有辅助触点和报警触点。 7.5.2 直流断路器选择(参见附录E)
1 额定电压应大于或等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 2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1)蓄电池出口回路应按蓄电池1h放电率电流选择。并应按事故放电初期(1min)放电电流校验保护动作的安全性,且应与直流馈线回路保护电器相配合。
2)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回路,可按0.3倍额定合闸电流选择,但直流断路器过载脱扣时间应大于断路器固有合闸时间。
3)直流电动机回路,可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选择。 3 断流能力应满足直流系统短路电流的要求。
4 各级断路器的保护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性要求,考虑上、下级差的配合,且应有足够的灵敏系数。
7.6 熔断器
7.6.1 直流回路采用熔断器做为保护电器时,应装设隔离电器,如刀开关,也可采用熔断器和刀开关合一的刀熔开关。
7.6.2 蓄电池出口回路熔断器应带有报警触点,其他回路熔断器,必要时可带有报警触点。 7.6.3 熔断器的选择
1 额定电压应大于或等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 2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的最大工作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