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为更好的控制原材料质量,进一步提高轴承使用寿命,公司还有部分原材料采购采取委托加工模式,即公司自行采购轴承钢后,直接发给委托加工单位,委托加工单位根据公司各月的要货计划将轴承钢加工成轴承圈后发回给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名称及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合作历史,报告期内委托加工厂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委托加工费的定价依据,自己加工、对外采购与委托加工轴承圈的品质与成本差异,通过对比说明委托加工定价的公允性,委托加工厂商是否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3)补充说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及其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行业内的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情况。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行业内竞争的详细情况,各细分领域国内外参与竞争企业的数量情况,更新已披露的行业数据;(2)进一步核实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公司在行业内的排名情况;(3)补充披露行业内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产值、收入等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5月31日,公司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分别分配股利30,478,106.07元和87,000,000.00元,该分红款项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均在2015年度发放。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2014年、2015年现金股利金额大幅提高且远高于当年净利润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历年现金分红的政策和比例保持一致;(2)补充说明发行人2015年的发展阶段属成熟期还是成长期,大额现金分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3)补充说明2014、2015年大额现金分红是否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除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缺口较大之外,公司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也使得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加”等内容存在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