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因此,商号权从属于企业名称权,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由此可看出,虽然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权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商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号权与商标权核准机关的不同,且目前双方资源不能共享,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号与商标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权利核准的程序不同。在我国,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注册大致需经过如下程序: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收件后予以初步审查,审查是否与全国范围同行业内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正常审查大致周期将近三年。由此可见,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该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专用权,也正是这种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几率。商号核准的程序相比而言,要简单的多,大致为: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检索本行政区内本行业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若没有雷同,企业便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进而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名称专用权,其商号权也就同时产生,据笔者调查,拿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确权周期不到五分钟,拿到最终确权文书企业营业执照的周期也大概为一个月左右。由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核准各自行政辖区的企业名称,从而使大量相同的商号在不同地区出现成为可能。
正是因为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不同,即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商号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构成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根本原因。
4、经济利益的驱动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人为原因。正如台湾学者陈明汝所说,“良好的商标须经精心设计,并赖以长时间之广告与商品品质优良,始能建立其威望。狡黠之徒遂以他人夙著盛誉之商标,加以仿冒影射,意图以赝品充塞市场,鱼目混珠,欺蒙顾客,坐收非法之利”[10]。商标权和商号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都是商事主体的智力成果,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当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形成固定的联系后,商标便起着担保商品或服务符合消费者的期望,代表着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11]。良好的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会带来比同行更多的利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就是认准了某个商标,而不管是生产或提供者是商事主体委托的、分设的,抑或是兼并的;有时又是认准了某个商事主体,而不管它提供的是什么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是什么商标。可以说,商号和商标,在塑造商誉的作用上,不相上下,它们都给商事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效益。这也因此导致一些见利忘义的竞争者在商号和商标上做文章,利用他人已建立的商誉“搭便车”、“傍名牌”。但是现行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使得如此做的商事主体所得的收益远远大于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形态
实践中,当内容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分别由不同经营者拥有商号权和商标权的时候,则会出现对两种权利法律保护的冲突。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上,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